《浅识中庸话和谐》
发布时间:2014-12-29 12:24:41
浅识中庸话和谐
傅炯生
中国是个礼仪之邦,历史上就和谐问题有过很多论说,其中,儒家的“中庸”学说影响最深,也是历代政治家研究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课题。直到现代社会,也不失为人处事的一种得体方法。
中庸,是中国儒家的哲学思想。长期以来,对中庸有一个认识上的定义:“至中和”,中,就是“调和矛盾”。因此,“至中和”也即是“折中主义”,是使矛盾双方都能接受的一种退让行为。
中庸,作为儒家的伦理思想,它主张待人处事都要“适度”,不偏不倚,即不过度,也无不及,而要恰到好处。它认为,适中是美德的特征,而过度和不及则是恶行的特征。辟如:勇敢,位于怯懦和鲁莽之间;节制,则位于放纵不羁和淡漠无为之间。因此,勇敢和节制便是一种美德。
中庸不是取消斗争,而是作为一种策略和方法,无从属关系地处理好内外矛盾,打破固步自封的疆局,相对统一地进入到一种境界,以克服过激行为。并经过历史的磨合柔和,逐步了解对方、认识对方,达成接受真理,改进错误的目的。这种以退为进的方法,完全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
受过左思潮的影响,中国的社会革命曾一度带有社会制度绝对化的倾向,只注重动机和形式,忽视了这一形式所产生的不良结果,走了很多弯路。回顾过去的社会实践——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总“喜欢”犯“过”的毛病。比如说过头话呀,总认为“左”比“右”好呀,结果使我们的党和国家遭受了重大损失。
“三中全会”以后,开始注意“中立不倚”,“执其两端用其中为民”,力求掌握事物的适度,我们的国家和人民才开始迈上兴旺发达的大道。如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使香港、奥门胜利回归祖国;他创造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正确解决了多年来姓“资”姓“社”的问题。在处理国际事务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是一个很好策略。
通过社会实践说明了一个道理:“过激和保守都不适应社会发展,在人与自我、人与他人、人与自然的相处中,必须顺应潮流,顺应自然规律,符合人民的意愿”。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此,处理与各党派团体的关系如此,处理国际事务亦如此。只有用严谨科学的态度,顺其自然,掌握其适度,言顾行、行顾言,知理明事,才能和谐相处,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多少年来,人们因处于不同的社会阶层,在政治地位的高低,经济能力的强弱中,推行着我求你,你求我的交换式情感,人与人之间的淳朴感情有所淡薄。从历史原因看,中国是个重官不重民的古国,历朝历代都是重权力轻民生,江山社稷的姓氏是重要的,人民只是统治者赖以生存的附着物,其政治经济地位一直是处于最下层。所以,官与民从来是两个对立的社会集团,很难建立生死与共的社会关系。这种以“治人”为本,以维护皇权为“忠”的强权政治,根本没有什么和谐可言。
而以人民利益为己任的共产党人,为了人民的解放事业,出生入死,与人民群众结下了血肉相连的鱼水之情。“官”与“民”的关系已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再不是封建社会那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了。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所谓的“官”,已变成了为人民谋幸福的社会公仆,是社会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我们的国家已由封建社会的那种“治人”,改变成了“治己”,由“忠君”改为了忠于人民忠于祖国。人与人的关系已是平等互利的关系。
在这伟大的社会变革中,人们要求有一个有利于自身生活的社会环境,接受对自己有利的社会行为,并总会以个人利益的好坏来衡量这一社会制度的优劣,这是很正常的。但是,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利益产生矛盾时,仅以这个社会制度的法律法规来处理解决这些矛盾,显然还不够具体、不够客观、不够科学。尽管社会制度比较优越,但还会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就要求我们在完善社会制度的同时,要更加深入地去创建一种科学合理的社会结构和法、理、情相统一的人际关系,以化解一些不利于社会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团结的社会矛盾。
社会:“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一个整体,是由共同物质条件而相互联系起来的人群。”因此,人与社会是相互构成的主体,是万事万物的起源,是宇宙间唯一能改造自然有思维能力的活性成份。所以,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生成败的智慧根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和谐,是优越的社会制度和良好的人际关系及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一种特殊反映,是一个国家与人民综合素质的体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对一些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问题,进行了“生理机能”的重大改革。如:国企1979年的简政放权、1981年的经济责任制、1983年的利改税、1987年的承包经营、1992年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及近年来的产权制度改革等。在农村,改变单体耕作经营方式,实行“四专一联”,责任到户,免除农业税,稳定粮食市场,实施社会补贴式的调控政策,使农民得到了真正的实惠。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政府机构也随之进行了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和2003年的五次大的职能调整,尽管还不完善,但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解决了一些阶段性问题。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社会和谐作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进一步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为从源头上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的矛盾及权限冲突,有助于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化公务手续和环节,提高政策执行效能,“十七大”又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科学发展观写入了党章,提出了“大部门”归口管理的改革方略,以消除“直接经济干预”的滞后局面。特别是对农民“减负”,对社会人员实行“三保”,实施全民扶困救灾等一系列的民心工程,更进一步打通了与人民群众的感情通道,从民生问题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和谐亲政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充分体现了“适度有方、恰到好处”的政府形象。也进一步明确了具有民族传统的中国社会,已进入了高度文明、高度自治、共有共享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有生存需要的自然属性,也有因生存条件需要所产生出来的社会属性。在社会人的作用下,逐步形成了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既可促进社会发展,也可制约社会发展,如水可载舟也可覆舟一样,它的顺与逆、载与覆,完全取决于人与社会的科学结合。改革开放虽然为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带来了生机,同时,也因发展不平衡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各种腐败现象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的产生,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中最大的障碍。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腐败是不允许存在的,我搞建设,你搞腐败,这能和谐得了吗?!然而,腐败犹如最繁茂的森林中也会有枯树,最清澈的泉水中也会有杂质一样,客观存在,并不会按我们的主观意愿消失。作为社会人,如何客观理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认真认识处理当前所存在的腐败现象,这是每个人面临的一道重要课题,也是每个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腐败,主要来自于干部队伍中极少数人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以及几千年残留下来的落后意识形成。比如,过去干部与群众的关系被人们喻之为“鱼水关系”。而现在,一些干部与群众的关系被人们喻之为“蛙水关系”。何谓“蛙水关系”?即当其需要水(群众)时,便跳入水中,不需要了便又跳上岸来。何时需要?竞选各级人大代表、乡长、县长、市长之时;考察选拔干部时;年终考核评比先进模范时;纪检部门调查其违法乱纪问题时……。总之,需要人民群众投他赞成票,为他美言几句时,他就需要“水”。此外,便“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有些人因严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使“瓜田梨下”之事,引发了“明火执杖”之灾;有些人由于没有树立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从贪图一点蝇头小利开始,逐步走向了犯罪道路;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欺压良善,贪污腐化,作奸犯科,有些还诉控不倒,变本加厉,以致丢掉了自己的项上人头。虽然是极少数,但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社会的危害极大,不容轻视。我们必须加强世界观的自我改造,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防微杜渐,长期不懈地坚持反腐倡廉。
反对腐败,最恰当的方法依然是重在预防和教育,加强对反腐倡廉的监管力度,即不过度,也无不及,要恰到好处。切不能淡漠无为,听之任之。除极少数讳疾忌医,十恶不赦,对社会危害极大的极端腐败分子要绳之以法外,绝大多数都要象对待我们的孩子犯错一样,应给予热情帮助,积极地引渡解脱他们,使他们尽快地改正错误,干干净净地回到革命队伍中来。只有坚持以爱治腐,从我做起,管好自己,人们的心理得到了平衡,腐败才会自然消遁,社会才会安定和谐。
通过几代人不懈的努力和几千年的民族优良传统的发扬积累,我们的国家已具备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条件:一是有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思想文化基础;二是有一个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的坚强领导核心;三是有经过社会实践逐步完善的社会主义制度;四是有依靠先进科学技术创造的物质生活条件;五是有人民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的共同愿望。我相信,如果人们向往的是公平的竞争,而社会也能为之提供均等的机会去造就培养;如果个人奋斗不会遇到人为阻力,而以恩德相结,互为前进的动力;如果人的关系不用金钱地位来衡量,而给予友善的一视同仁的支持帮助;如果每个人都能积极进取却淡泊名利,乐意助人却不图回报,以良好的心态对待他人,我想,人与人之间一定是公正、宽容、互励,相知、相让、相随的现代文明人,社会也就更加平等和谐了。
傅炯生
中国是个礼仪之邦,历史上就和谐问题有过很多论说,其中,儒家的“中庸”学说影响最深,也是历代政治家研究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课题。直到现代社会,也不失为人处事的一种得体方法。
中庸,是中国儒家的哲学思想。长期以来,对中庸有一个认识上的定义:“至中和”,中,就是“调和矛盾”。因此,“至中和”也即是“折中主义”,是使矛盾双方都能接受的一种退让行为。
中庸,作为儒家的伦理思想,它主张待人处事都要“适度”,不偏不倚,即不过度,也无不及,而要恰到好处。它认为,适中是美德的特征,而过度和不及则是恶行的特征。辟如:勇敢,位于怯懦和鲁莽之间;节制,则位于放纵不羁和淡漠无为之间。因此,勇敢和节制便是一种美德。
中庸不是取消斗争,而是作为一种策略和方法,无从属关系地处理好内外矛盾,打破固步自封的疆局,相对统一地进入到一种境界,以克服过激行为。并经过历史的磨合柔和,逐步了解对方、认识对方,达成接受真理,改进错误的目的。这种以退为进的方法,完全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
受过左思潮的影响,中国的社会革命曾一度带有社会制度绝对化的倾向,只注重动机和形式,忽视了这一形式所产生的不良结果,走了很多弯路。回顾过去的社会实践——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总“喜欢”犯“过”的毛病。比如说过头话呀,总认为“左”比“右”好呀,结果使我们的党和国家遭受了重大损失。
“三中全会”以后,开始注意“中立不倚”,“执其两端用其中为民”,力求掌握事物的适度,我们的国家和人民才开始迈上兴旺发达的大道。如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使香港、奥门胜利回归祖国;他创造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正确解决了多年来姓“资”姓“社”的问题。在处理国际事务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是一个很好策略。
通过社会实践说明了一个道理:“过激和保守都不适应社会发展,在人与自我、人与他人、人与自然的相处中,必须顺应潮流,顺应自然规律,符合人民的意愿”。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此,处理与各党派团体的关系如此,处理国际事务亦如此。只有用严谨科学的态度,顺其自然,掌握其适度,言顾行、行顾言,知理明事,才能和谐相处,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多少年来,人们因处于不同的社会阶层,在政治地位的高低,经济能力的强弱中,推行着我求你,你求我的交换式情感,人与人之间的淳朴感情有所淡薄。从历史原因看,中国是个重官不重民的古国,历朝历代都是重权力轻民生,江山社稷的姓氏是重要的,人民只是统治者赖以生存的附着物,其政治经济地位一直是处于最下层。所以,官与民从来是两个对立的社会集团,很难建立生死与共的社会关系。这种以“治人”为本,以维护皇权为“忠”的强权政治,根本没有什么和谐可言。
而以人民利益为己任的共产党人,为了人民的解放事业,出生入死,与人民群众结下了血肉相连的鱼水之情。“官”与“民”的关系已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再不是封建社会那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了。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所谓的“官”,已变成了为人民谋幸福的社会公仆,是社会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我们的国家已由封建社会的那种“治人”,改变成了“治己”,由“忠君”改为了忠于人民忠于祖国。人与人的关系已是平等互利的关系。
在这伟大的社会变革中,人们要求有一个有利于自身生活的社会环境,接受对自己有利的社会行为,并总会以个人利益的好坏来衡量这一社会制度的优劣,这是很正常的。但是,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利益产生矛盾时,仅以这个社会制度的法律法规来处理解决这些矛盾,显然还不够具体、不够客观、不够科学。尽管社会制度比较优越,但还会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就要求我们在完善社会制度的同时,要更加深入地去创建一种科学合理的社会结构和法、理、情相统一的人际关系,以化解一些不利于社会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团结的社会矛盾。
社会:“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一个整体,是由共同物质条件而相互联系起来的人群。”因此,人与社会是相互构成的主体,是万事万物的起源,是宇宙间唯一能改造自然有思维能力的活性成份。所以,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生成败的智慧根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和谐,是优越的社会制度和良好的人际关系及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一种特殊反映,是一个国家与人民综合素质的体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对一些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问题,进行了“生理机能”的重大改革。如:国企1979年的简政放权、1981年的经济责任制、1983年的利改税、1987年的承包经营、1992年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及近年来的产权制度改革等。在农村,改变单体耕作经营方式,实行“四专一联”,责任到户,免除农业税,稳定粮食市场,实施社会补贴式的调控政策,使农民得到了真正的实惠。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政府机构也随之进行了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和2003年的五次大的职能调整,尽管还不完善,但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解决了一些阶段性问题。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社会和谐作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进一步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为从源头上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的矛盾及权限冲突,有助于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化公务手续和环节,提高政策执行效能,“十七大”又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科学发展观写入了党章,提出了“大部门”归口管理的改革方略,以消除“直接经济干预”的滞后局面。特别是对农民“减负”,对社会人员实行“三保”,实施全民扶困救灾等一系列的民心工程,更进一步打通了与人民群众的感情通道,从民生问题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和谐亲政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充分体现了“适度有方、恰到好处”的政府形象。也进一步明确了具有民族传统的中国社会,已进入了高度文明、高度自治、共有共享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有生存需要的自然属性,也有因生存条件需要所产生出来的社会属性。在社会人的作用下,逐步形成了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既可促进社会发展,也可制约社会发展,如水可载舟也可覆舟一样,它的顺与逆、载与覆,完全取决于人与社会的科学结合。改革开放虽然为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带来了生机,同时,也因发展不平衡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各种腐败现象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的产生,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中最大的障碍。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腐败是不允许存在的,我搞建设,你搞腐败,这能和谐得了吗?!然而,腐败犹如最繁茂的森林中也会有枯树,最清澈的泉水中也会有杂质一样,客观存在,并不会按我们的主观意愿消失。作为社会人,如何客观理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认真认识处理当前所存在的腐败现象,这是每个人面临的一道重要课题,也是每个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腐败,主要来自于干部队伍中极少数人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以及几千年残留下来的落后意识形成。比如,过去干部与群众的关系被人们喻之为“鱼水关系”。而现在,一些干部与群众的关系被人们喻之为“蛙水关系”。何谓“蛙水关系”?即当其需要水(群众)时,便跳入水中,不需要了便又跳上岸来。何时需要?竞选各级人大代表、乡长、县长、市长之时;考察选拔干部时;年终考核评比先进模范时;纪检部门调查其违法乱纪问题时……。总之,需要人民群众投他赞成票,为他美言几句时,他就需要“水”。此外,便“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有些人因严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使“瓜田梨下”之事,引发了“明火执杖”之灾;有些人由于没有树立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从贪图一点蝇头小利开始,逐步走向了犯罪道路;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欺压良善,贪污腐化,作奸犯科,有些还诉控不倒,变本加厉,以致丢掉了自己的项上人头。虽然是极少数,但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社会的危害极大,不容轻视。我们必须加强世界观的自我改造,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防微杜渐,长期不懈地坚持反腐倡廉。
反对腐败,最恰当的方法依然是重在预防和教育,加强对反腐倡廉的监管力度,即不过度,也无不及,要恰到好处。切不能淡漠无为,听之任之。除极少数讳疾忌医,十恶不赦,对社会危害极大的极端腐败分子要绳之以法外,绝大多数都要象对待我们的孩子犯错一样,应给予热情帮助,积极地引渡解脱他们,使他们尽快地改正错误,干干净净地回到革命队伍中来。只有坚持以爱治腐,从我做起,管好自己,人们的心理得到了平衡,腐败才会自然消遁,社会才会安定和谐。
通过几代人不懈的努力和几千年的民族优良传统的发扬积累,我们的国家已具备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条件:一是有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思想文化基础;二是有一个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的坚强领导核心;三是有经过社会实践逐步完善的社会主义制度;四是有依靠先进科学技术创造的物质生活条件;五是有人民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的共同愿望。我相信,如果人们向往的是公平的竞争,而社会也能为之提供均等的机会去造就培养;如果个人奋斗不会遇到人为阻力,而以恩德相结,互为前进的动力;如果人的关系不用金钱地位来衡量,而给予友善的一视同仁的支持帮助;如果每个人都能积极进取却淡泊名利,乐意助人却不图回报,以良好的心态对待他人,我想,人与人之间一定是公正、宽容、互励,相知、相让、相随的现代文明人,社会也就更加平等和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