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应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14-12-29 12:27:59
施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应注意什么?
熊丹  傅炯生
 
当前在企业改制,尤其是在施工企业改制中常常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不少企业的领导由于缺乏股份制的理论知识,对《公司法》不能准确把握,在推进改制工作中不知从何下手:有的企业领导则急于求成,以为只要一改制就能医治百病.认为“一股就灵”,甚至希望通过改制在短时间内能抱出一个“金娃娃”;也有的企业纯粹是为了“赶时髦”,觉得兄弟单位都改了,自己不改不好,于是也跟着凑然闹,以为只要挂了牌,就万事大吉,改革成功。由于存在以上种种认识上的误区,不少企业在改制前未能认真分析企业本身所具备的条件.对企业改制后的定位又缺乏正确合理地分析和判断,一味追求高级公司制形式.甚至为追求企业规模经营和规模效益,强制性地进行“拉郎配”以设立企业集团,于是“翻牌公司”、“换汤不换药”、“旧瓶装新酒”的现象也就屡见不鲜了。这些做法不仅导致人们对改制的作用和前景产生怀疑和失去信心,也使得那些虽改为股份制企业却仍沿袭旧经营机制的企业陷入旧账未清,新矛盾、新问题又来的尴尬境地。
要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首先必须对施工企业改制先天条件的不足要有正确的认识。第一、施工行业是一个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行业,微利性是其基本特征之一,但这种投资回报率低的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在股权设计和股份募集中,对各方出资认股是缺乏足够吸收力的;第二、施工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观念和做法的束缚,企业经营机制不灵活,内部管理不健全,有的企业机构肿胀,人浮于事,职能重复,配套改革滞后,效率不高,管理水平低下,市场竞争力不强已是不争的事实;
第三、一些企业尤其是国营老企业包袱沉重,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即不利于参与市场竞争,也不利于企业改制和上市。此外,一些政府部门,当惯了“婆婆”,在企业改制和形式上,横加干涉,也会使得企业无法自主选择合适的改制形式。
由于施工企业的这些“个性”,常常导致一些企业改制的夭折或名不符实。为推进我省施工企业的改制的健康发展,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垲者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企业负责人进一步思考和解决。
一、政府应加强对施工企业改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为强化政府在改制上的协调力度,建议各级政府成立具有权威性专门企业改革的协调职能机构,以改善和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对改革的服务职能,消除各部门间的推诿和扯皮现象,为推进企业改革创造更多的有利条件。
二、加快各项配套方案和政策出台的步伐。
国家应根据施工企业的特点制汀一些有列于施工企业改制的优惠政策。如允许改制时划转“百含”节余的政策;适当放宽产权界定和处理不良资产的政策;用国有存量资产划拨的方式解决离退休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降低施工企业税赋的政策等等。对施工企业的“个性”问题.如多头管理,驻地分散引起的土—地评估、作价、更名难的协调问题;对地处多地区的政策不一致问题的协调问题;在招投标时,往往在当地受到不平等对待等特殊问题,都有应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三、做好企业改制中的市场定位和组织形式的选择工作。
企业改制时的市场定位十的重要,其与改制组织形式也是密切相关的.需要统筹设计。应根据企业当前的实际状况和未来发展的方向进行合理选择。
据有关专家建议,对目前处于资产多层次分布的大型集团性企业,以改制为母子公司体制的集和公司形式为宜,并争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为好,以提高集团公司的规模经营水平,强化企业的自我扩张能力和国内外市场的综合竞争能力,使改制后的集团公司市场定位在较高的层次上.充分发挥其资产、人员以及技术上的优势。
对具有一定实力、资产层次简单的企业,则根据企业的实际和相应的外部条件,选择多元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较为适宜,在较难吸收外部投资的情况下,将“百含”节余部分转为职工集体股。采取二元股东形式也不失为一种选择,以实现改制企业较为规范的运作。
对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且外部环境较为宽松的企业,可以选择筹资能力较强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并积极利用国家政策和政府的支持,争取成为上市公司。
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股份合作制也是一种值得探索的形式。同时还应通过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托管、承包、拍卖、出售等形式,开放搞活国有小企业。
此外,所有改制的施工企业还必须强化科学管理,认真解决企业职工持股问题,认真对待改制企业的股权设置问题,统筹考试非经营性资产剥离问题,切实解决改制企业高负债率和资金短缺等问题。政府部门则要清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形成真正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秩序。只有这样,国企改制这个“世界级难题”,才有可能得到顺利解决。